繼4月27日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修正「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後,今5月25日又預告修正「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 應遵行事項」。
▐ 嬰兒配方食品營養標示修正?
衛福部主要是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而將原本的項目納入「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也就是和一般食品的規定相同,公告的細項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預告修正」三點
今日的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表二草案,則是將法條定義得更明確,讓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而修正的重點如下列三點:
1. 增加錠狀與膠囊狀食品之每份單位、修正維生素與礦物質標示方式,以及復水產品標示方式。
2. 附表二修正熱量得以「0」標示之條件、增列每份之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得以「0」標示之條件,以及不適用第十點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規定。
3. 增加錠狀、膠囊狀食品之每份數值標示方式,以及增列實際數值標示方式。
▐ 修正和預告修正的差別?
「修正」和「預告修正」修正是指條文已成法規,並須嚴格遵守;而預告修正則是指條文還是草案的狀態。因此前述的修正公告,若未依規定標示者,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而違規產品必須要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不可繼續販售;若改正期滿仍未照規定改善的商品,則會將商品沒入銷毀。
而此次預告修正的條文,還處於草案狀態,所以還有開放60天的預告評論期,這時各界還可以給予建議讓條文更臻完善。而這項條文預計自公布日即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